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会计实务操作 > 正文

小企业新旧会计账务衔接及财务报表编制综合实例(4)

2015-06-01 13:45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36.“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准则中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原制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等。这部分内容在新准则中并入“应交税费”科目中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及其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

  借:其他应交款(旧)

          贷:应交税费

  37.“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旧)

          贷:其他应付款

  38. “预提费用”科目。

  新准则中没有设置 “预提费用”科目,原制度中的“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对于这部分内容,新准则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核算。小企业应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按合同规定计算应付的租金、保险费等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按合同规定计算的短期借款利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无合同或法律规定计算依据的部分,应全部转销,计入2012年度的“本年利润”科目。转账时:

  借:预提费用(旧)

          贷:其他应付款

          应付利息

  39.“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中没有设置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原制度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包括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小企业应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应该将原账中“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全部转销,应按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处理后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应该没有余额。即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

  40. “长期借款”科目。

  新准则的 “长期借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长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借:长期借款(旧)

          贷:长期借款

  41. “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的 “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

  借:长期应付款(旧)

          贷: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42. “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的 “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实收资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实收资本”科目。

  借:实收资本(旧)

          贷:实收资本

  43. “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的 “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小于原账中“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原制度中的“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而新准则中的“资本公积”只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即资本溢价部分。小企业在2012年12月31日前执行新准则时,可以将除资本溢价以外的部分,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也可以保留不变,将其结转至2013年度。转账时,将原账中“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资本公积”科目。

  借:资本公积(旧)

          贷:资本公积

  44. “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的 “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盈余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盈余公积”科目。

  借:盈余公积(旧)

          贷:盈余公积

  45. “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的 “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本年利润”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旧)

          贷:本年利润

  46. “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的 “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利润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利润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旧)

          贷:利润分配

  47. “生产成本”科目。

  新准则的 “生产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生产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生产成本”科目,反映小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借:生产成本(旧)

          贷:生产成本

  48.其他科目

  除上述各科目外,原制度下的其他科目应无余额,不存在衔接转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