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主体的区别
1、工资总额
是单位主体向其成员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而不论劳动报酬的列支渠道。另外,任何单位都要统计并上报“工资总额报表”的数据。
2、职工薪酬
是单位主体向其成员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福利或为其成员而实际支付或发生的各项支出,也不论劳动报酬的列支渠道。但“职工薪酬”只是在企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核算,在行政事业单位没有“职工薪酬”的核算。
3、工资薪金总额
是单位主体向其成员支付的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全部劳动报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才涉及“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而不是所有单位。“工资总额”与“工资、薪金支出”的涵盖项目略有差异。例如,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误餐补贴则包括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中。
4、工资薪金所得
是雇员主体的收入(所得)概念,而不是单位主体的支出概念。但又由于单位必须履行为本单位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要求单位要争取掌握理解“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
二、“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总额”及“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联系
“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总额”及“工资薪金所得”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互相之间的交集还是很多。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各自的特殊性差异,它们之间会经常发生重合,这也是四者之间容易混淆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及“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重合度较高。例如,如果单位的“工资总额”都是在成本费用列支的,那么,“工资总额”可能等同于“工资薪金总额”。另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便于考核管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需同时使用“工资薪金总额”、“工资总额”这两个概念,而不仅仅是“工资薪金总额”的概念。
同样,很多情况下,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可能等同于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薪金所得”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要分别不同的范畴和用途使用统计概念范畴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准则概念范畴的“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法概念范畴的“工资薪金总额”和个人所得税法概念范畴的“工资薪金所得”,否则会出现原则性错误,甚至给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