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实际工作中,涉及工资的概念较多,在内容与数据上多有交集,因此,可能造成对相关不同概念的混淆与误解,导致在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为此,有必要厘清有关工资概念的区别与联系,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差错。本文主要从概念范畴、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阐述了与工资有关的“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总额”和“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企业财务和计算缴税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与工资有关的不同概念,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上报工资统计报表时需由财务部门提供“工资总额”的数据(有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自行计算统计);财务部门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对“职工薪酬”支出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每月初,财务部门要根据“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企业员工上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年的上半年,企业要进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时,涉及到“工资薪金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要扣除的金额。
由于涉及工资的概念较多,在内容与数据上多有交集,因此,可能造成对相关不同概念的混淆与误解,导致在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为此,有必要厘清有关工资概念的区别与联系,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差错。本文将从概念范畴、法规依据、使用范围等方面做一解析和梳理。
一、有关工资概念的区别
总体来说,“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和“工资薪金所得”三个概念虽有区别,但差别不大,主要是“职工薪酬”与这三个概念差别较大,集中体现在概念范畴、法规依据、使用范围和使用主体等方面的差异。
(一)概念范畴、法规依据、使用范围方面的区别。
1、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属于统计范畴的概念,可以说,它是我国过去多年来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政府为了能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指标进行宏观调控,特别设置了监控个人收入的“工资总额”指标和监控个人支出的“物价指数”指标,目的在于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和物价波动过大的问题。为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1989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执行该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物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产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同时,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注:奖金税即为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过去,“工资总额”主要用于统计指标本身。现在,除此之外,更主要的还是用于计算各单位缴纳各项社保金的基数。如果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总额低于本地区公布的平均工资总额基数,应按本地区公布的平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比例计算缴纳各项社保金;如果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总额高于本地区公布的平均工资总额基数,则按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总额的比例计算缴纳各项社保金。
2、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前,仅仅是一个会计核算的概念,即“应付工资”。此时的“应付工资”核算范围和口径与统计上的“工资总额”基本一致。但存在企业核算工资成本口径过小,不能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工资性的成本支出,导致企业在确定产品售价时,低估了人力成本的因素。特别是出口企业的产品定价,没有全面考虑人力成本的各项支出,如福利性、非货币性的实物性支出,致使产品定价偏低,引发进口国的低价倾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