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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同范畴的“工资”概念详解(2)

2014-12-02 11:12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一次正式明确了企业会计核算有关职工薪酬的确认范围和计量方法。2014年1月,财政部又重新修订了该准则,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核算要求。

  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该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从该准则的上述规定来分析,“职工薪酬”所包含的人员范围和项目范围要远远超过“工资总额”的范围。例如,“职工薪酬”不仅包括向本企业职工支付的各项薪酬,还包括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保金、企业提供的食宿等,但却不在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可以说,“职工薪酬”囊括了企业为员工甚至关系利益人支付的所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