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7月02日
未公布
8月12日前公布
9月6日-8日
10月31日前
以各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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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对象: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取得会计职称证书的人。 从从事会计工作次年,或取得会计职称证书次年开始,每年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90学分,可抵免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各省市会计继续教育政策,点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