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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2)

2016-04-29 17:06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二)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

  支付清算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计算职工补偿金及补提尚未计入损益的欠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这些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税法规定计算清算所得

  计算和缴纳清算所得税,结转损益科目和“本年利润”科目,编制清算终结的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利润表)。

  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因基本上未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因此清算所得相关事项应转交合并企业承继,不作计提和缴纳清算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移交的相关工作

  (一)编制资产负债移交表和移交清册

  不论是采用清算程序或者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都必须向合并企业移交资产负债。而移交清册则是资产、负责交接的必备资料。移交清册可按总账科目分明细账户编制,每个科目不少于1页,清册可分财产(非债权)清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三大类,每大类再按科目顺序排列。每页除单列“总账科目”栏目外,正表横向应设置“明细科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或评估值、交易价格)”;实物资产清册还应设置“计量单位”、“数量”栏目;编制移交清册时还应注意:留在被合并企业准备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和分配给股东的财产,应从相关资产项目中扣除,对应的价值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另外,还应参照资产负债表格式(只列移交的资产、负债,不列所有者权益),结合总账科目排列编制资产负债移交表。

  (二)移交资产负债

  移交分为实物资产移交和产权移交两方面,实物资产移交应由经办、经管人员逐项点收、计量、测试;产权移交只是由合并双方代表(有时还加上监交人)在资产负债移交表上签字盖章,表示合并企业已对被合并企业移交的净资产取得了全部所有权。

  (三)转销账户余额

  所有上述程序完毕时,被合并企业应结束旧账,即按各账户所有余额,借记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资产备抵科目余额,贷记资产及所有者权益备抵科目余额。

  (四)移交会计档案

  被合并企业解散后,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档案可移交其母公司管理,也可以经母公司同意移交给合并企业代管;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有母公司的,其会计档案应移交其母公司管理,没有母公司的。经原股东会同意,可移交给合并企业代管。

  会计档案的移交,也应编制档案目录作为交接清册,由交接双方代表签字点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