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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

2016-04-29 17:06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合并按合并方式划分,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按合并类型分类,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文结合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特点。分析解读企业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财产清查及相关会计处理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企业接受购并方案,被吸收合并企业即限期转入解散清算(含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论合并性质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在20号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企业称为被购买方)都应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溢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分别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一)盘盈报废资产的处理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各种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升溢或损失的价值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过渡。待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审查并决定处理时。损失的,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款),“管理费用”(存货一般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盘盈升溢的,存货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盈固定资产净值先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尔后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不能收回债权的处理

  对于经清理核实并认定不可能收回的债权,经批准核销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同时,以清理核实时发现为准,调整坏账准备余额,调增的,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调减的,作相反分录。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

  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或记录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预提费用,清理时均应核销,其对应价值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如果这时账面上还有递延所得税余额,也应核销,按其余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四)计算应交所得税

  按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僦己“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如果计算结果无须缴纳所得税,则不作该分录,但无论是否确认所得税,随后均应将损益科目余额转销结清。

  经以上清查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后,被合并企业应以此为基础,编制财产清查后资产负债表和年初至清查基准日的利润表。并以年初至清查基准曰为纳税年度,办理企业持续经营期间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财产清查并办理汇算清缴以后,账务上应作年度终结的会计处理。借记或贷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以上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核实,一般应与企业终结的专项审计结合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作为被合并企业在税前扣除各项资产损失的合法依据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清算或移交工作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资产、负债的转让损益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在20号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企业称为购买方)转让全部资产、负债,现行税制下税收政策是:

  (1)流转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号、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涉及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应税货物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因此转让的资产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不开具销售发票和计算流转税;

  (2)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的被吸收合并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但符合5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被合并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让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合并企业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或=(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包括股权支付在内的购头净资产价款+合并企业接收的负债)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述公式计算出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不直接作账务处理。而是在被合并企业计算清算所得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应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五项条件外,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额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是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上述条件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转让的资产价值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应于股权支付的资产价值,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直接以资产、负债在被合并企业时的计税基础作合并企业接收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另一部分是对应非股权支付的资产价值,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为: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似啭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按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作纳税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资产计税依据,以资产负债移交表附注的形式告知合并企业,或者在资产移交清册中单列栏目反映。

  合并企业支付的作为合并对价的资产,应由被合并企业接收,以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安置职工、缴纳税款和股东分配,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