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年度成本费用,虽然现在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均遵循权责发生制,按道理来讲似乎不应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但现实征管中,由于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系统,以及会计年度与汇算清缴年度的不同,经常会出现财税处理的差异。
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将跨年度成本费用作纳税调整,这也是之前延续习惯所致。实际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下发后,对于跨年度成本费用的处理,还是需要分情况的。
第一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企业也已作账务处理,但税前扣除凭据不能在当年取得。
比如存货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等。有的企业年底购入原材料,已经领用生产,但由于结算等问题,一直未取得发票,为准确核算成本,在年底按照合同等资料暂估计入存货与成本。财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而在税务处理上,对无发票的购进货物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则比较敏感。
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即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证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可不需纳税调整。
对于此问题,有的企业在认识上有一定的误区,认为所谓的“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中的有效凭证,指的是发票日期是去年的有效凭证,比如2012年底的暂估存货,发票必须是2012年开具的,只是取得时间在2013年。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如企业在2013年4月30日汇算清缴,取得发票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前的发票,即可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利用暂估入账进行税负转移的现象。比如,有的企业年底将暂估存货的价值人为加大并结转成本,待来年时,按照较小的发票的金额确认存货价值。这样就将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转移到了来年。对此情况,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实际经验来讲,对于跨年度差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的存货暂估,税务机关有理由保持职业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