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包括向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讲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浮动利率部分,也可以扣除。
资本弱化:是指关联公司为了达到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目的,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
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从而取得税收上的好处。(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存款利息收入,不交营业税,计入收入总额,交纳所得税;纳税人购买除国库券以外的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不交营业税,计入收入总额,交纳所得税;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利息收入,贷款人应给借款人开具利息收入发票,按金融企业适用税率交纳营业税,并计入收入总额交纳所得税。
财税[2008]1号: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新股申购资金冻结利息: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