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费用的费用项目设置
如果企业营销部门单独核算,应设置下列费用项目: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运杂费、差旅费、展览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费、业务费、代销手续费、佣金、其他。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按30%准予扣除(财税[2009]72号);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种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
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
其他企业扣除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收入)金额,并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