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乘法原则,A对C的权益性资本拥有比例是60%?0%=36%,低于50%,所以A不能将C纳入自己的合并范围,但实际情况是,A对B拥有直接的控制权,而B对C拥有直接的控制权,则A可以通过B拥有对C的间接控制权,所以如果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的话,C应纳入A的合并范围。那么,按照乘法原则计算的结果就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可以不纳入”的规定赋予了合并主体选择的权利
《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了6种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把这6种情况规定为“可以不纳入”,这种非硬性的规定赋予了合并主体在选择合并范围时较大的灵活性,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并范围,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3)“可以不纳入”的有些规定缺乏合理性
1.小规模企业
按照《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的规定,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10%的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首先,这个10%的重要性标准值得商榷。其次,如果一个企业拥有很多小规模企业,那么这此小规模企业的总效应将是很巨大的,将这此小规模企业全部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将是不合理的。
2.特殊行业企业
按照《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的规定,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集团的多元化经营越来越普遍,甚至有的集团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所占份额很大,那么此时将这此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就会影响合并范围的完整性,不能合理、完整的传达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3.关停并转和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暂行规定》规定关停并转和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一方面,规定并未解释什么是“关停并转”,另一方面,“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暗含的意思就是“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正数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与“关停”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是相矛盾的。
4.己宣告破产或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暂行规定》规定己宣告破产、或按照破产程序己宣告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这好像就是说母公司可以“择优录取”,这样合并财务报表就不能合理的反映整个集团的业绩。
(4)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的定义,也就是说,按比例合并的这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和现金流量等,实际上母公司单方面是控制不了的,失去了合并的意义。
(5)未明确租赁、委托等形式的企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以租赁、委托等形式将子公司交由第二方经营等,《暂行规定》中未对这类特殊形式的企业做出规定。
《暂行规定》在以上方面的不合理性会产生极大的后果,一方面企业在实务中有一些问题无章可循,另一方面赋予了企业在实务中很大的自主权,可以人为调节合并范围,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三、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及改善
新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对下文提到的暂行规定的缺陷进行了改善。
(1)取消了比例合并法
对比例合并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中。《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在新准则中,考虑到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而在联合控制主体中,难找按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以上对控制的定义,因为母公司方面实际上是控制不了的,如果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话并不具有实际上的意义,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合并比例法的运用,而是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
在《暂行规定》中,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财务报表状况变动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四个部分;而在新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不仅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而且还包括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附注三个部分.其中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规范,及时有效地填补了现行实务当中的理论空白。
(3)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我国《暂行规定》中指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在合并利润表中作净利润之前的扣减项目。而按照新准则第13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非控制权益。非控制权益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项目单独列示。此外,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非控制权益的份额,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损益”项目列示。
(4)新会计准则做出的其它方面的改进
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新准则中进一步强调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这种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 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具体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做出了改进:
1.由“权益性资本”为判断依据改为以“表决权”为判断依据,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2.强调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确定子公司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
同时,这条规定也弥补了原规定中对虽然拥有过半数权益性资本但并不实质控制的情况的缺失。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新会计准则也规定“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母公司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能清楚地表明这种所有权并不构成控制”的规定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