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账户反映的业务较零星、复杂,也就容易为某些企业所利用,主要形式有:
1.为谋取暴利、逃避税务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将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业务反映在“其他应收款”账户;
2.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私自存放大量现金现象,违反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规定;
3.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在一定程度上为贪污盗窃、损公肥私大开方便之门。
十五、其他就收款占压期过长
一般情况下,其他应收款作为企业的债权,其占压期不能过长,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的“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造成一种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如审计人员在查阅某企业“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时,发现摘要中注明应收王×赔款的业务,借方发生时间为4年以前,但至今仍挂账未解决,经询问知情人,才知王××为该企业前任出纳员,因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由于各种原因,本应由王×赔偿的款项一直没有收回,现王×已调离单位去向不明,因此,这部分赔款已成为事实上的坏账。但却仍旧挂在企业账上,充作资产,不作坏账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