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免税产品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09-26 10:0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免税产品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单位是一家农产品种植企业,专业生产绿色、无公害果蔬,并直供各大连锁超市。目前,有一家超市非得要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是否可以给这一家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票并申报纳税,而其他商家的业务仍按免税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后,贵单位不能再开具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应对生产销售的全部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4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