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率是什么?
根据以上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关于建筑领域的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总结如下。
第一,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企业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11%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或钢结构销售企业,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而且财务上分别核算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的,则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则钢结构、机电设备和材料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超过50%的,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未超过50%的,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判断区分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我们主要看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否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而不是看本合同中的货物销售额是否占合同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具体计算货物销售占比,我们可以查阅销售方12月增值税申报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第1栏“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第4b栏“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累计数的比例。
如果,A的申报表中,第1栏“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那么A属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应当按17%缴纳增值税。
如果,A的申报表中,第1栏“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那么A属于营改增纳税人,混合销售应当按11%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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