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关于平销返利的增值税处理?

2023-10-20 06:1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关于平销返利的增值税处理?
 

关于平销返利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关于平销返利的增值税处理】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