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差额征收增值税应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假设A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以1500万元含税价将此处房产销售给C公司,选择了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
销售房屋时:
应纳增值税=(1500-1000)/(1+5%)*5%=23.8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3.81*7%=1.67万元;
教育费附加=23.81*3%=0.71万元;
印花税=1500*0.0005=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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