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租金怎么核算增值税?
假设某租赁企业提供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2016年12月收取2017年第一季度租金351万元,需要确认销项税额51万元.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预收账款-某某承租人 35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2017年1月至3月,每月底确认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某某承租人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
上述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是,22号文设置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旨在核算发生应税行为已确认会计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但本案例恰恰体现在税法的纳税义务早于会计收入确认.似乎与22号文的表述有些矛盾,但我们认为会计制度上对于"待转"的表述更应该着眼于会计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不同步,而非简单地孰先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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