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拒开退货证明我方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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