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但实务中的情况相对复杂些。有的代销业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就已经收款了,有的代销业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销清单的获取时间拖得过长。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问题,特别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对纳税义务的时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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