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认证的发票退回时过期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1) 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 产生认证结果。(2)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 别号有误。(3)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 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认证中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购买方退回专用发票, 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方可以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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