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户赠送的礼品可否进项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 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 消费。”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发生的进项不得抵扣。”员工出差报销的车费、飞机票属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不得抵扣。
所以,企业购买礼物赠送给客户属于交际应酬费,发生的进项也不得抵扣。
但是,如果是将带有企业logo的礼品作为 宣传品赠送给客户则需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相应地,外购发生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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