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半年的销货方可以作废重开吗?

2023-06-28 18:1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半年的销货方可以作废重开吗?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半年的销货方可以作废重开吗?

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票的当月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半年的销货方可以作废重开吗】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