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半年的销货方可以作废重开吗?
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票的当月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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