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土地增值税怎么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关于甲供材料(设备)能否作为开发成本,进而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论.但无论是主张扣除,还是主张不扣除,政策依据都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归根到底,就是建筑工程安装费是否包括甲供材料(设备).主张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和以自营方式发生两部分,甲供材料(设备)就是自营方式发生的部分.主张不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就是工程费,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款.争论的焦点是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界定,双方有不同的理解.
建筑安装工程费在实际操作上的误区,尚待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界定.在这里,笔者就甲供材料(设备)是否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作一个反向推定.国税发文件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国税发文件强调的是"重复计算"、"虚列"和"多列".换句话讲,只要不是重复计算、没有虚列和多列,实际支付的甲供材料(设备),允许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扣除.《海南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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