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销项小于进项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首先当企业发生进项税时,计入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当企业发生销项税时,计入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例如:当月进项税是50万,销项税是30万,留抵税额20万.
则无需做以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
即,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为留抵税额,月末无需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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