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要交增值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属于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不动产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个人是将自己的房产租赁给公司使用,只是有一定的免租期,那么,合同中所约定的"免租期"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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