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和以物易物同是物物交换增值税的处理有哪些不同?
(一)以旧换新
1、对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应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算征收增值税。
2、对企业将收回的旧商品作为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的,视同外购的材料,可以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对企业将收回的旧商品作报废处理的,不得计入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以物易物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对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凡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计销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以下原则核定其产品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属于国家规定统一价格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产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格或价格标准。
2、属于国家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产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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