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营改增”试点规定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财税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视同销售服务是有除外规定,而视同销售货物是没有除外规定的,假如同样是抗震救灾,免费提供运输服务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而无偿向灾区赠送货物(除另有规定)是需要视同销售的。二、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在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之内。
我们来看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二款和第一款的最大区别在于第一款的指定对象是个体工商户,第二款指定的对象是个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里的其它个人就是自然人。所以,第一款所指的主体不包括自然人,而第二款所指的主体包括自然人。
综上所述以下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1、无偿提供的公益性服务。2、自然人无偿对外提供的服务。3、单位为员工或者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需要特别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除了不需要视同销售的其它行为按照规定,所有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服务完成、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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