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代购业务如何开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如果你公司的代购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对取得的手续费按照服务代理业缴纳5%的营业税,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应按照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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