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纳
(1)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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