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收取的延迟交货违约金发票怎么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按照经济合同规定向销货方收取的延迟交货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不属于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销售折让。因此,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收款结算凭证,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购货方按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违约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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