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成本做了进项税处理还需要转出吗?
案例解析:
我公司跟某商品的直销业务员订购了一批商品,货物送达后,对方以A公司的名义开具了一份专用发票,我司在当月进行了认证抵扣,过几个月后,税务局通知我司,这张发票属于失控发票,要求我公司进行进项转出.请问,我司除了进项转出外,还需要转出对应的成本吗?
首先要看企业是否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规定来看,认定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同时符合下面四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果你司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企业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只是否定了违规发票作为合法凭据的效力,并没有排除用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可税前扣除"的事实.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若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则说明"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若纳税人能提供其他材料(如购销合同、转账凭证、出入库手续等)证明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则应在审核无误后,准予其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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