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质保金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呢?
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甲方,一般指房地产企业)与承包人(乙方,一般指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承包人被扣留的质保金是否能够收回,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未收回质保金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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