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户开的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了怎么办?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1、 开票方丢失了发票联
(1) 发票联: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接受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者重新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售票方.
(2) 记账联:使用购票方提供的发票联复印件入账.
2、 购票方丢失发票
(1) 购票方登报和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请求开票方重新开具,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为其开具.
(2) 开票方把记账联复印盖发票专用章供购票方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以上两种处理,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都需要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票单位应于丢失发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等信息);
(2)向主管税务机关制定的报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3) 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表单(《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挂失/毁损发票清单》);
(4)携带公安部门受理报案有关资料、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提出申请.
三、 发票丢失的其他说明事项
1、 国家税务局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丢失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相关规定,有些地方税务自行规定了相关的政策,在操作时参考给出的方法,具体结合主管税务机关再做处理;
2、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在涉及登报时,详询当地税务局有没有制定的报刊或者媒体;
3、发票丢失的处罚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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