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消费积分发票后如何做?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服务的同时,赠送给消费者的积分,类似一种有到期日的虚拟有价票证,在积分到期前拥有一定的价值.考虑到纳税人在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已按照货物、服务的交易金额开票或征税,因此,无论会计上对积分如何处理,对于赠送给消费者还未兑付的积分,建议作为不征增值税处理较为合理.积分到期之前,消费者凭积分抵扣或免费领取相应的货物或服务时,兑付单位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建议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征收增值税.
发售积分单位与整合积分的单位(积分兑换平台)之间会发生积分销售和积分回购交易,对于支付给整合积分单位的现金,凭整合积分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作为发售积分单位在发售积分时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
整合积分单位根据消费者积分兑换的需要,通过电子化服务平台为发售积分单位、签约商户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种全新的商务解决方案,较为成熟的模式是,在积分兑换商城中提供兑换物,包括实物、各类餐饮兑换券(如肯德基、麦当劳券),各类服务兑换券(如洗车、洗牙等).对于支付现金收购积分的,凭消费者或其他积分平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对于兑换货物或服务收购积分的,兑换单位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建议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征收增值税.对于为兑换积分购入的相应货物或服务,允许进项抵扣或差额方式从销售中扣除.卖出积分给发售积分单位,其目的是以买卖积分的差价获取手续费,建议对卖出积分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从积分发售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和管理费等收入,按照"中介代理服务"等税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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