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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2021-09-10 07:0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发票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发票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依据国务院令第587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发票的使用要求包括以下七个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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