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差额纳税可以扣除费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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