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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收入退回或折让是不是用开红字发票?

2021-08-10 08: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未开票收入退回或折让是不是用开红字发票?
 

未开票收入退回或折让是不是用开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A公司购货折扣折让收入,不论是否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均应将折扣折让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A公司发生折扣、折让行为,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可以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A公司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发生折扣折让对应销项税额不得扣减(A公司将多缴纳增值税).如果A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贵公司需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A公司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贵公司不需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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