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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的审核人和收款人可否以盖章代替?

2021-07-15 07: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专用发票的审核人和收款人可否以盖章代替?
 

专用发票的审核人和收款人可否以盖章代替?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并且要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故不可以盖章代替忘记打印的审核人和收款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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