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投资单位分得股利出具何种票据?
问:我公司为企业甲的法人股东,每年从企业甲分得股利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或收据?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可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开具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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