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计税依据的确定
1.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对产品销售中发生的销货折让和折扣,如与价款在同一张发货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作为产品销售收入抵减项目处理.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应税产品,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也不分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收取押金的(除水泥纸袋押金外),凡是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入产品销售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3.纳税人将自制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按照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以下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成本+利润-生产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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