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人运输发票如何开?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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