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申请表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盖章给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销售方按以下方法处理:
1、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2、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由于现在购方申请好红字信息表后,可以直接上传,待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打印出来,只要信息表带有信息表编号,一般交给销方都可以正常填开负数发票的.
综上所述,销方有要求,或者销方当地税局有要求的话,最好还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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