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享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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