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开具的行政票据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
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必须是发票.如果其他单位为企业提供了上述应开具发票的行为而未开具发票并以财政部监制章的收据作为代替,企业应向相关单位索取相应的发票,凭财政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税收缴款凭证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营改增"后,只有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以抵扣,其他运输费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者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另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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