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小于零对吗?
业务招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必须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做负数金额或红字金额的,只有两种情形,
一是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二是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