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有没有期限?
没有期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符合规定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没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