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增值税如何算?
转让货物被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这些货物怎么算销售额?按成本价?还是按低价折扣?这里,税局给出三种方法:
第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自己平时也销售的货物,自己主营销售的货物、平时也经常会销售的货物,这时把货物转让给员工或者其他单位,这就参照近期这些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转让货物的销项税额.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如果你们公司突然转让或者赠送某批货物出去,这些货物并非你们公司经营销售的产品,平时也不曾出现代理销售,第一种方法没有可参考的平均销售价格.就以其他日常销售这类货物的平均售价作为衡量标准.小编觉得这个出发点,或许是,别人卖这个价格,你虽然不收钱,但下一手转让的话也会跟随市场价转让.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里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