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当收到预收款时,建筑企业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房地产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建筑企业提供了建筑劳务,房地产企业发生转让开发产品的行为;
②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了款项;
③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