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适用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按照39号公告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销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