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留抵税在申报时如何抵扣?
一、根据文件规定,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关于留抵税额申报的政策法规调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